犯小者宽之,犯大者惩之诗意赏析

夫人者,其身与禽兽无异焉,皆为可思、可行、可言之者也,只禽兽鸣而人言语,如是而已。人之大异于禽兽者,乃宽小犯者是也,行宽之心者,乃人之本也,伤己之利甚微者,应以仁而宽之也。 古有一官,其手下之人,皆为盗抢,而此官弗知也。以致盗小者窃大,使民告于朝,朝乃令史刺赴地与查之,而因盗抢者为官之手下,故常辟于官府之中,史刺不易查矣,官知其事也,乃用计以擒之,其计曰:“待之以常日,使不觉之,后召集,令其查盗,其本为盗,故无以查,皆弗刑自首。”既擒,此官放盗,曰:“限一月之时,众犯须速自首,月后未首者,夺其妻妾,赏于受盗之人。”众犯闻之,皆为之所惧,十日首全。此官免其罪也,后复其职,此事若无。手下之人皆大恩其官也,皆忠贞死节,无一为畔。 清之晚也,外侵甚番,鸦毒覆城,屡禁弗止。自则徐禁毒,外地弗安,遂而宣战于清,清帝撤徐之职以求外和,外军弗应,攻至香港,清帝乃公车特征和外军,和曰:《南京条约》,遂清失港也。 时年未久,外复宣也,与前之异者,此为多国之联,兵精马良,清军屡败,攻至清都焚圆明之园,古木宫室皆为之所焚,今只断垣清帝亡于扁辟之地,暂以辟之,及少日,即征于外军以求和,和曰:《北京条约》,后外各国多与清合约,夺清之地十三四,而清帝不觉矣。后外多宣清,合约者弗能计数,共夺清地大半,清帝全然为外军之所控,助外军之危民也。 官下行窃,其官宽仁而免之,故而政清治明,无所畔者;外宣清甚番,清帝弗战而屡与之和,致国为外所控。宽小者故和,宽之过大者,失保己之心也,因一时之利,而隶于恶人之足下者,岂不惑矣!今之众人,遭万恶之虐而弗反,因惧其报而隶于万恶之下也,受非人之待,求出不得,何乐而为之矣! 夫宽者,虽为人之本也,而其量应适己而为之,犯己之利甚微,可以宽待之,犹若弗犯,其必大恩与此人也,失小利而得一友,何乐而不为焉?犯己之利甚也,须以重惩之,而非忍而宽之,若忍而宽之,其必得寸而复欲进尺,进尺而复欲得千里也,何乐而为之矣? 今之人也,受体肉之暴而弗反,因受其吓而隶之,何也?古之岳郑,外侵甚凶而弗惧,勇而屠侵入之军,杀敌之功甚也,此之人也,余甚敬之。今之人也,其勇何存焉!惧吓而弗反,任其隶也,何也?若众皆如此,国必隶于外也。 犯小而宽之,人之本也;犯大而惩之,人之志也
这段文字表达了宽容和惩罚的正确使用对个人和国家发展的影响。在个人层面,宽容应适度,不损害自身利益,而过度宽容只会让人贪得无厌;而对于犯有重罪的人,则需要严厉惩治。在国家层面,政府宽容官员行窃,并用计擒拿犯罪嫌疑人,最终释放他们以鼓励自首,使政府清明,无人敢背叛;但是政府对外面对侵略者的宽容导致国家受到控制和剥夺领土。总之,本文强调宽容和惩罚都是必需的,但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和情境下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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